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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政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《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摘要)

2017/04/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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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,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,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  
 
  《意见》特别明确了医务人员、教师、评标委员会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。  根据《意见》规定,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,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,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,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,数额较大的;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,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。  
 
  《意见》对贿赂的范围及数额认定作了明确规定。商业贿赂中的财物,既包括金钱和实物,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,如提供房屋装修、含有金额的会员卡、代币卡(券)、旅游费用等。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。收受银行卡的,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,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。使用银行卡透支的,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,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。